破產程序能不能終結債權?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5 11:31:51
破產程序能不能終結債權?
法律分析:不能。根據法律規定,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結后,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而可以補充申報債權的時間是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之前,所以,終結破產程序不能申報債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六條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導讀法律分析:不能。根據法律規定,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結后,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而可以補充申報債權的時間是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之前,所以,終結破產程序不能申報債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六條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法律分析:不能。根據法律規定,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結后,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而可以補充申報債權的時間是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之前,所以,終結破產程序不能申報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五十六條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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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程序能不能終結債權?
法律分析:不能。根據法律規定,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結后,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而可以補充申報債權的時間是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之前,所以,終結破產程序不能申報債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六條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