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退偵兩次,證據不足則不起訴,被不起訴人應立即釋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可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必需證據,可要求對非法證據收集作解釋。人民檢察院可退回或自行補充偵查,補充偵查限兩次,一個月內完成。若二次補充偵查后仍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應作不起訴決定。不起訴決定公開宣布,送達被不起訴人及單位,如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立即釋放。
法律分析
檢察院退偵兩次,如果仍然證據不足的,檢察院會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法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第一百七十八條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并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拓展延伸
應對證據不足的情況:有效的案件策略與措施
在面對證據不足的情況時,采取有效的案件策略和措施至關重要。首先,律師應該深入研究案件,仔細分析法律條款和相關先例,以便找到合適的法律依據來支持自己的觀點。其次,律師可以采取調查取證的方式,尋找更多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此外,律師還可以尋求專家意見,借助專業知識和專家證詞來增加案件的可信度。另外,律師還可以運用辯護技巧,通過強調其他證據的重要性,削弱證據不足的影響。最后,律師應該善于利用法律程序和規則,合理利用調查、質證和辯論等環節,爭取更多的機會來彌補證據不足的缺陷。綜上所述,通過采取這些有效的案件策略與措施,律師可以更好地應對證據不足的情況,為客戶爭取更好的結果。
結語
在面對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律師應采取有效的案件策略與措施。首先,深入研究案件,分析法律條款和先例,找到合適的法律依據。其次,調查取證,尋找更多證據支持主張。尋求專家意見,增加案件可信度。運用辯護技巧,強調其他證據的重要性,削弱證據不足的影響。善于利用法律程序和規則,爭取彌補證據不足的缺陷。通過這些策略與措施,律師能更好地應對證據不足,為客戶爭取更好結果。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五、證據的審核認定 第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認定證人證言,可以通過對證人的智力狀況、品德、知識、經驗、法律意識和專業技能等的綜合分析作出判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 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注明證據的名稱、份數和頁數以及收到的時間,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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