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因為銷售業績沒有達標,要求職工休息日加班,是根據經營工作需要,符合法律規定。但是,銷售業績不達標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應當征得勞動者同意,勞動者有權拒絕,但應當知會主管和安排的管理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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