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當事人直接向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局或鎮國土所提出書面申請的,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以下事項:
a、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b、請求的事項和理由
(2)有關證據材料及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住址、郵政編碼。
(3)委托代理人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寫明委托的事項和權限。
2、審查國土局、國土所審查,認為不應當受理的,7日內擬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縣國土局,縣、鎮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或政府授權,由縣國土局作出)。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3、受理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逾期不提交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
4、確定案件承辦人當事人認為承辦人與爭議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是否回避,由國土局局長決定。
5、調查取證雙方當事人對各自提出的事實和理由負有舉證責任。
6、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應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由承辦人署名并加蓋縣國土局印章后生效??h國土局在調解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將調解書送達當事人。
7、提出處理意見,草擬處理決定書,報批。調解未達成協議的,鎮國土所或縣國土局提出處理意見,起草處理決定書,將案卷上報鎮人民政府或縣人民政府,由鎮人民政府或縣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8、送達處理決定書。
一、勞動仲裁流程
1、勞動保障當事人提出仲裁的,應當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受理的,應當由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及相關證據。被訴人沒有按時提交或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
3、仲裁庭應當于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撤訴處理,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4、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確需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不得超過十五日。
5、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7、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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