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上下班途中自己摔傷一般不算工傷,但若非本人主要責任,如道路問題導致事故,應視為工傷。對于此類情況,不能簡單判斷是否為工傷,需結合具體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法律分析
對于職工上下班途中自己摔傷的一般不算工傷,但是,上下班途中自己摔傷,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例如道路問題造成事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對于職工上下班途中自己摔傷的,不能簡單界定是否屬工傷,而應結合具體的實際情況判斷。
拓展延伸
騎車上班途中受傷,如何判斷是否屬于工傷?
判斷騎車上班途中受傷是否屬于工傷需要考慮多個因素。首先,要確定是否在工作時間內,是否為工作地點范圍內的通勤過程。其次,要評估受傷是否與工作有直接因果關系,例如是否是因為交通事故、道路狀況等原因導致的受傷。還需考慮雇主是否提供了合適的交通工具或者補貼,以及是否存在相關的保險政策。同時,要參考勞動法和工傷認定標準,以及相關判例和先例,綜合考慮以上因素來判斷是否屬于工傷。建議受傷員工及時向雇主報告,并咨詢專業律師或勞動保障部門尋求法律意見和幫助。
結語
對于職工上下班途中自己摔傷的工傷認定,應綜合考慮多個因素,如工作時間、地點范圍、因果關系、交通工具和保險政策等。不能簡單界定是否屬工傷,而應根據具體實際情況判斷。建議受傷員工及時向雇主報告,并咨詢專業律師或勞動保障部門尋求法律意見和幫助。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一章 總 則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2021修正):第三章 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七條 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必須有工會參加。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應當及時研究,給予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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