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糾紛的法院程序是:當事人攜帶身份證、戶口本、起訴狀、土地證等材料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立案,法院通知雙方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備齊證據資料,法院送達開庭公告并在七個工作日內通知雙方開庭時間,開庭當日當事人到庭辯論質證。
法律分析
一、土地糾紛上法院該怎么走程序
1、土地糾紛的法院程序是:當事人攜帶身份證、戶口本、起訴狀、土地證等材料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立案,法院通知雙方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備齊證據資料,法院送達開庭公告并在七個工作日內通知雙方開庭時間,開庭當日當事人到庭辯論質證。
二、土地糾紛解決途徑有哪些
不同類的土地糾紛依不同途徑解決:
1、土地確權糾紛
土地確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2、土地侵權糾紛
土地侵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的,可以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也可不經行政調處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3、土地行政爭議
土地行政爭議,按一般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程序處理。綜上所述發生土地糾紛應該由鄉鎮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如果對有關政府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法院起訴。
自然人(個人)起訴時應提交的材料起訴狀,也稱起訴書,是向法院提起訴訟必務的,用以說明案件情況及我方主張的法律文書。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該內容由 孫晉國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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