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給加班薪資,勞動者追討加班薪資要靈活選擇途徑。
1、協商。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解決,一般來說,如果單位不愿支付,協商無法取得效果的。
2、調解。有權調解的部門有單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調解組織、行業性、地域性調解組織。盡管去年的司法解釋規章調解協議也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同協商一樣,如果單位不愿支付,調解無法取得效果。
3、投訴。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由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處置。勞動監察部門在調查有關事實的基礎上,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薪資。勞動監察部門查處案件的時限一般不超過60日,特殊情況可以延長30日。
4、勞動仲裁、訴訟。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審理終結。對于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按照民事訴訟程序,實行兩審終審制。
從以上四種渠道上看,最經濟的是協商和調解,但成功率低。勞動監察部門的查處屬于行政執法,其處置決定也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依法強制執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或者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調解書,依法發生法律效力后,都可以強制執行。從法律效力上看,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是同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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