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承租人要求續租時的處理:
1、租約到期,承租人要求續租,而出租人則要求合理變更原租約條件的。
2、租約到期后,如果出租人沒有提出新的條件,承租人按原租約繼續交租又被其接受,則視為租賃關系延續,并且是不定期的租賃關系,出租人沒有正當理由時,不得終止。
一、優先承租權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優先承租權的法律規定包括:
1、租賃合同到期后,原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與出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的權利;
2、優先承租權更多的是來源于租賃合同雙方的合同約定,如本合同到期后,如甲方繼續出租房屋的,乙方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權等等,即合同有約定則承租人享有優先承租權,無約定則沒有。
一、房屋承租人的義務與責任包括:
1、合理使用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應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無約定的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由當事人事后達成補充協議來確定;
2、妥善保管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賃物,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按期支付租金的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設他物的義務。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
5、期滿返還租賃物的義務。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
二、優先承租權的行使條件包括:
1、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關系。無效租賃合同的承租人,顯然不享有優先承租權;
2、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租賃合同。如果出租人收回房屋自用,自然不發生優先承租權的問題;
3、滿足同等條件。對于同等條件的理解,尤其應當注意優先承租權與優先購買權存在的巨大差異。
綜上所述,租賃合同到期后,原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與出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的權利,優先承租權更多的是來源于租賃合同雙方的合同約定,如本合同到期后,如甲方繼續出租房屋的,乙方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權等等,即合同有約定則承租人享有優先承租權,無約定則沒有。
二、繼續履行原合同的效力會怎么樣
繼續履行原合同的效力:租賃合同到期不續簽繼續租賃的,原合同繼續有效。承租人在租賃期滿后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不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定期。
1、租賃合同到期后,雙方未簽訂新的租賃合同的,租賃人繼續使用租賃房屋,房東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有效,雙方應繼續履行原合同協議,但原合同的租賃期限變更為不定期。雙方在給予對方合理時間后,可以隨時提出解除租賃合同,結束雙方的租賃關系;
2、租賃合同期限不定期的,應當在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前及時簽訂新的房屋租賃合同,并重新約定明確的租賃期限。因為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后不會自動續約,如果雙方未能及時簽訂新的租賃合同,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房屋,房東沒有提出異議,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成為不定期的租賃合同。
三、租賃的房子賣了如何維權
租賃的房子賣了維權如下:承租人可以繼續租賃該房屋,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買賣交易對租賃關系不產生任何影響,原租約繼續有效,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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