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錄用員工后,從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要簽書面勞動合同,規定時間內沒簽勞動合同的,公司要補簽。那么,補簽勞動合同時,就要確定公司補簽的合同期限的起算時間,因為這可能關系到員工主張雙倍工資的權利。
公司沒簽勞動合同,補簽的合同期限并無明確規定,實踐中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補簽的合同期限不包括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間
這種情況下,換句話說,沒補簽勞動合同之前的時間,公司與員工還是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為彌補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遭到的損失,員工可以請求雙倍工資,并且從員工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犯后一年內提出。
2、補簽的合同期限已包括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間
因為補簽時包含了之前的勞動期間,實踐中的做法是員工的勞動權益未受損失,所以可以免除公司支付雙倍工資的義務。
不過,因為沒有明確的規定,員工還想主張雙倍工資的權利時,可以在公司要求補簽勞動合同時向其主張雙倍工資。若是雙方未能協商一致,員工可以及時采取法律措施,避免錯過請求的訴訟時效。
最后,現在有些公司為避免承擔員工的責任,正式錄用員工后,又沒簽勞動合同,若是未積極補簽合同,將會嚴重損害員工的利益。所以,在有必要的時候,建議員工可以積極采取勞動爭議處理辦法解決。
一、法人變更需要重簽勞動合同嗎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如果法人是公司的股東,就不存在勞動關系,所以是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特征
1、合同已經成立。效力待定合同,首先要求合同已經成立,合同效力制度是建立在客觀存在的合同的基礎之上,反映國家對成立合同的態度即國家對合同肯定或否定評價,如果合同沒有成立,就談不上合同效力,所以效力待定合同必須具有成立效力。
2、合同效果效力待定。由于合同存在瑕疵,效力待定合同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的規定,其是否能生效尚未確定,對當事人是否具有約束力無法確認,即合同效果效力待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承認或追認才能生效。
3、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如果合同完全符合生效要件,即合同主體資格合法、當事人合意、合同內容合法、合同形式等合法,則合同屬于有效合同,合同效力處于一種既定狀態,也就不存在效力待定。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效力待定合同要件缺陷主要是因為合同簽定主體存在瑕疵,包括有關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處分能力、代訂合同資格三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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