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利用期限;(五)費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決爭議的方法。
一、什么是地役權?
地役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利用別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效益的權利。別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供役地權利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
二、地役權的性質
1、以他人的不動產為標的物,以利用他人的不動產為內容。在地役權法律關系中,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來提高自己不動產的效益是設立地役權的主要目的。值得注意的是,我國《民法典》設立的地役權標的范圍突破了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這是因為:根據《德國民法典》第1018條,地役權法律關系只發生在兩塊土地之間,至于土地上的建筑物之間是否可以設立地役權,并無明確規定;而我國《民法典》第372條為了拓展地役權的調整范圍,將地役權的標的確定為“不動產”,使得對土地上的建筑物、附著物等也可設定地役權。
2、為了提高自己不動產的效益?!靶б妗笨梢园凑盏匾蹤嗳说囊庵驹O定,在地役權合同中體現為“利用目的”,既可以包括生活上的便利,也包括生產經營上的便利;既可以包括物質層面的,也可以包括精神層面的,如眺望。
3、按照合同設立。地役權是意定物權,可以交由地役權人與供役地人協商確定地役權的范圍、存續的期間、是否支付費用、具體負擔的類型等。這里的協商就體現為地役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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