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的放棄條件: 1、時間條件。即放棄繼承的,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 2、形式條件。即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 3、主體條件。即法定繼承人才享有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的權利; 4、其他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
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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