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2021海南伏季休漁時間:5月1日12時起至8月16日12時
二、2021海南伏季休漁區域:在北緯12°至“閩粵海域交界線”的南海海域(含北部灣)
三、2021海南伏季休漁事項:除釣具外的所有作業類型捕撈漁船、為捕撈漁船配套服務的捕撈輔助船,以及定置作業均休漁。
四、海南內陸水域禁漁:3月1日0時起至6月30日24時
“兩江一河”(南渡江、昌化江、萬泉河)的干流江(河)段,除休閑漁業、娛樂性垂釣外,禁止所有捕撈作業。
五、休漁時間規定
(一)北緯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黃海海域為5月1日12時至9月1日12時。
(二)北緯35度至26度30分之間的黃海和東海海域為5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北緯26度30分至“閩粵海域交界線”的東海海域為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在上述海域范圍內,桁桿拖蝦、籠壺類、刺網和燈光圍(敷)網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8月1日12時。
(三)北緯12度至“閩粵海域交界線”的南海海域(含北部灣)為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
(四)定置作業從5月1日12時起休漁,時間不少于三個月,休漁結束時間由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確定,報農業部備案。
(五)特殊經濟品種可執行專項捕撈許可制度,具體品種、作業時間、作業類型、作業海域由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報農業部批準后執行。
(六)捕撈輔助船原則上執行所在海域的最長休漁時間規定,確需在最長休漁時間結束前為一些對資源破壞程度小的作業方式漁船提供配套服務的,由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制定配套管理方案報農業部批準后執行。
(七)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在國家規定基礎上制定更加嚴格的資源保護措施。
(八)“閩粵海域交界線”是指福建省和廣東省間海域管理區域界線以及該線遠岸端(117?31‘37.40“E,23?09’42.60”N)與臺灣島南端鵝鑾鼻燈塔(120?50‘43“E,21?54’15”N)連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第三十八條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第六十三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戰非法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千元以上的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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