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犯受賄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限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到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屢次貪污未經處置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一、索賄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受賄罪的立案標準為數額在三萬元以上。
但如果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受賄罪,也應當立案:
1、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2、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3、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4、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5、多次索賄的;
6、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7、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二、怎樣界定受賄與正常饋贈
1、從雙方的關系看,雙方是同學、同鄉、親友及其他私人關系,還是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與主管人的關系。正常饋贈一般發生在有密切關系的個人之間,這種密切關系往往由來已久,且在饋贈發生之后仍保持和發展這種關系;而賄賂則是發生在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與主管人之間,雙方的利害關系是由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特定身份而臨時產生,且隨賄賂目的得逞后而逐漸淡化。
2、從行為的動機來看,正常饋贈是行為人基于親情、友情而無償將財物送與他人;而賄賂則是行賄人為使他人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已謀取利益而將財物給予他人,
3、從行為的方式來看,正常饋贈一般是公開進行,為他人知悉;而賄賂則總是秘密進行,行為的雙方都采取各種手段掩蓋、隱匿、毀滅可能被查獲的罪證。
4、從行為的時間上看,饋贈發生的時間一般確定;而賄賂則必然發生在行賄人有求受賄人利用職務為其謀取利益之時。
5、從行為的標的物來看,正常饋贈的財物一般為私人財物;而用以賄賂的財物,既可能是國家、集體的,也可能是私人的,且標的物價值一般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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