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勞動合同補簽的法律規定
如果在勞動關系建立之時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后面補簽是合法應當的。但是從建立勞動關系之時到補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一期間,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給該員工每一個月兩倍的工資。否則,勞動者有權通過行政或者司法途徑主張這一期間的兩倍工資,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等。
二、補簽勞動合同的時間和補簽的時間分別在哪里
關于合同補簽,應當以用工之時補簽勞動合同的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耙呀趧雨P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秳趧雍贤▽嵤l例》第六條、第七條更是對補訂勞動合同作出了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所謂補訂合同,就是從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之時起訂立合同,補辦手續。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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