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過的房屋放棄繼承權有效。法律規定,繼承人要放棄繼承遺產的,可以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行為。只要其放棄繼承的行為不會影響到其他繼承人的合法利益,放棄繼承是自己的真實意愿,其在放棄繼承時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那么其放棄繼承的行為合法有效,繼承人依法對遺產不進行繼承。
一、放棄繼承權需要去公證嗎
放棄繼承權一般是不需要公證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需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是否公證一般不影響放棄繼承的效力。若對放棄繼承權事項進行公證,公信力會更強。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繼承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明確的意思表示即可,不需要公證,但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其放棄繼承;需要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需要有本人承認,或者有其他充分的證據證明,也應當認定有效。
二、繼承權放棄協議沒有公證有效嗎?
放棄繼承權協議沒有公證有效。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放棄繼承權協議并不是非要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的,放棄繼承權協議只要符合生效要件的,不公證也是有效的。有效的法定條件有:繼承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真實;放棄繼承權不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和公共利益。
三、放棄繼承是否需他人同意
放棄繼承權的決定,不需要經過別人的同意,只要滿足以下條件就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但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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