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冊的類型如下:
1、有限責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有限合伙企業。
4、外商獨資公司。
5、個人獨資企業。
一、新公司法的注冊資本有什么變化
1、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
2、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分別應達3萬元、10萬元、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以及貨幣出資比例;
3、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登記事項。
二、獨資企業與公司的區別
獨資企業與公司的區別有以下五點,分別是:
1、企業的法律地位不同;
2、企業設立的注冊資本的要求不同。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中對個人獨資企業的最低注冊資本并未作規定;
3、投資人的人數和主體身份不同;
4、企業事務管理的組織機構不同;
5、投資人承擔債務的責任形式不同。
注冊有限公司的條件如下: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綜上所述,獨資企業與公司有五點區別,分別體現在企業法律地位、企業設立資本、投資人數與主體身份、組織機構、責任形式的不同上。注冊有限責任公司需要滿足股東人數、認繳出資額、有公司章程、有名稱、機構場所等,不滿足條件的,不能注冊登記。
三、股東抽逃出資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股東抽逃出資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發起人或股東。所謂公司發起人,是指依法設立籌備股份有限公司事務的人;
2、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故意不交付貨幣、實物或不轉讓財產權、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
3、客體要件本罪客體侵犯國家公司資本管理制度。為穩定公司注冊資本及其正常經營,國家專門規范了中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方式、金額、轉讓出資或者收回股本的原則;
4、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公司法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轉讓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逃避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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