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當事人撤訴后,一般情況下六個月后才能再次起訴,如發現新情況或有新理由的,不受此時間限制。
一、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如何處理
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處理方法:對于原告撤訴或者按照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以及判決不允許離婚、調解和解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原告在六個月內無新情況、新理由再次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如果六個月內出現新情況、新理由或被告提出離婚請求,法院不受六個月期限的限制,如一方使用暴力,可能隨時嚴重傷害另一方。
二、撤訴后是否可以再次起訴
撤訴后,未解決糾紛的,可以再次起訴。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是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三、在什么情況法院不受理離婚訴訟
起訴離婚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有:
1、起訴離婚期限限限制,判決不準離婚、調解和解離婚案件,無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再次起訴的,不予受理。
2、原告撤訴或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無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再次起訴的,不予受理,但被告起訴的,不受此限制。
3、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4、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必須經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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