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共同財產,即法律上所認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擁有的財產。雙方均有使用權的財產,可以是物質、資金、或抽象財產;在分配財產時按照國家規定利用同意度量標準評估分配。,夫妻共同財產的特點為:,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5.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如果雙方就財產分割問題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處理的。起訴是依法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對特定案件進行審判的行為。民事訴訟法中的起訴,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因自己的或依法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請求法院予以審判保護的訴訟行為。如果想要起訴的,一般是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訴狀,起訴狀的內容一般包括:原被告雙方的詳細信息;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將起訴狀提交至法院之后,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相關當事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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