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取得的財產原則為夫妻財產,包括工資、資金、生產、經營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繼承與贈與財產(明確只歸一方的除外)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費、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對于這些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可書面約定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約定不明或無約定的,仍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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