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賭場抽水人員抽水達到超過抽頭漁利數額累計5000元以上,按聚眾賭博定罪。
1、賭博抽水3000的,一般不構成犯罪,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2、但如果賭資達到5萬以上的,構成聚眾賭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聚眾賭博與開設賭場均有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等物質便利條件的行為,兩者的區別在于:
1、聚眾賭博的規模一般較小,賭頭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際關系在小范圍內組織他人參賭,聚眾賭博行為中其成員相對固定,同時賭頭也參與賭博。開設賭場具有一定的規模,參賭的人員眾多;
2、聚眾賭博一般具有臨時性、短暫性的特點,組織參賭人員在一次賭博結束后,下一次賭博又須再次組織。開設賭場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特點,只要在其時間內、賭博人員來到賭場均能進行賭博活動。;
3、賭具的提供,聚眾賭博中的賭具有時由召集者提供,有時由參賭者自帶。開設賭場中的賭具一般由賭場提供;
4、聚眾賭博的賭博方式一般由參賭人員臨時確定。開設賭場的賭博方式具有多樣性,一般由經營者事先設定,提供籌碼,有時還有一定的賭博規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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