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雇傭關系與加工承攬關系的主要區別為:1、雇傭是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加工承攬則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加工承攬者履行中所生風險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攬人承擔,而雇傭則是履行中所生風險由接受勞務的雇傭人承擔。3、承攬關系的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支配與服從的關系,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雇傭關系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傭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要聽從雇傭人的安排、指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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