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農村宅基地審批時間:法定農村宅基地審批時限:20日;承諾農村宅基地審批時限:20日。審批程序:村民向所在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村民委員會經過討論并公示后,報所屬鄉鎮政府,鄉鎮政府審核后報所在區國土資源分局,區國土資源分局對申請的宅基地用地的土地類型和標準審核后,報所在區縣政府批準。
法律依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同意,并將申請宅基地戶主名單、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間數面積、申請建房占地面積、位置等張榜公布后無異議的,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由縣人民政府批準,其批準結果由村民委員會予以公布。
第十八條 經批準回鄉落戶的職工、軍人和其他人員申請建造住宅的,應當持有原所在單位或者原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無住房證明材料,并經戶口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后,方可申請建房,其宅基地面積標準與村民同等對待。經批準回鄉定居的華僑、臺灣和港澳同胞、外籍華人申請建造住宅的,應經戶口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后,方可申請建房,其宅基地面積可按照本辦法第九條標準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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