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撤訴一般需要半年后才能起訴,法院才會受理。當然,如果證明有新情況、新理由,比如撤訴后存在故意傷害、虐待等,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是不受半年的限制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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