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犯罪嫌疑人或其親友與律師事務所辦理委托手續,由律師事務所為犯罪嫌疑人指派律師。
2、犯罪嫌疑人或其親友應提出保證人或提出愿意交納保證金的證明。
3、由律師根據由司法機關所了解的案件情況,認為該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即由律師向有關機關提交取保候審申請書,為其申請取保候審。律師如果沒有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近親屬的委托,不能自行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作為取保候審這種強制措施形式,必須有保證人或者保證金的形式來保證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隨傳隨到。律師如果自行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作為取保候審的保證人或保證金都無從落實,取保候審這一強制措施的要件也就不具備,因此,律師不能自行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相對其他種類的強制措施在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的人身自由的控制上程度大大減輕了。雖然說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仍然需要遵守一定的規定,但是其享有更多的自由為自己委托律師,并在律師的指導下收集證據等。
一、被批捕后應該向哪里申請取保候審?
被公安執行逮捕后,可以向辦案單位申請取保候審,但批準的可能性較小,因為,批準逮捕就是因為不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取保候審會對社會有危險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取保候審的主體
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對于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即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問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明文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這是一項授權性規定,也是一項排他性規定,這一規定即將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授予給了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辯護人?!胺ǘù砣恕本褪侵敢婪ù肀淮砣藦氖履撤N行為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則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賦予了辯護人在刑事案件的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都可以以辯護人的名義提起取保候審的申請,并要求取保候審決定機關在三日內做出決定,如果不同意變更,應該告知申請人不同意的理由。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