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墾荒地使用年限最長是50年,《國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第17條規定: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2、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國家所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特性
(1)以農村集體或者國家所有土地為標的物,以占有、使用和收益土地為內容(《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條),屬于他物權、用益物權和不動產物權。這里的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條)。
(2)以農業生產為目的。這里的農業是指廣義的農業,包括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其中,栽培茶、桑、果樹屬于種植業,種植竹木屬于林業;畜牧業、漁業僅指以養殖為目的,不包括以捕獵、漁撈為目的,后者屬于狩獵權、漁業權等特別用益物權的設定范圍。
(3)有期限限制?!睹穹ǖ洹返谌偃l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第1款)?!薄扒翱钜幎ǖ某邪趯脻M,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第2款)”。
(4)承包人一般為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這是因為,在我國現階段,土地承擔社會保障功能,因此應該首先滿足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要求。但隨著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農地將會逐步按經濟杠桿進行配置,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48條第1款規定:“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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