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了婚前財產公證離婚了財產分割如下:
1、婚前財產公證后,夫妻離婚的,如果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不進行分割,由個人取得;
2、如果是共同財產,按以下情形分割: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的,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書,按雙方協商分割;
(2)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進行判決。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則可以選擇訴訟離婚:
1、只有一方要求堅決要求離婚的;
2、雖然雙方同意離婚但未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
3、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是限制民事行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4、未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的;
5、雙方或一方無法回戶口所在地親自辦理的;
訴訟離婚程序如下: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綜上所述,依據規定,對婚前財產進行公證后,夫妻離婚的,如果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不進行分割,由個人取得,如果是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分割,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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