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是有影響的。但是得看具體的法律后果。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 勞動關系 的一個很重要的標志物就是 勞動合同 ,如果沒有勞動合同的話得符合比較復雜的條件才能認定為勞動關系。所以這個時候勞動合同就非常重要。而勞動用工備案原則上意義就在于將勞動合同的內容在當地人社局系統內辦理登記備案,以便于人社部門的管理。 2.但是現在大多數情況下很多地方的人社局勞動用工備案一個很重要或者甚至是唯一的作用就是為了辦完了登記之后才能給這個員工繳納 社會保險 ,也就是給員工交 社保 的上一個步驟。 3.所以這個時候就要看情況了,如果是為了繳納社保,那么這個登記備案是至關重要的。如果單純只是為了登記一份勞動合同用來備案的話,那么除非是這份勞動合同需要當地人社機構蓋章才能生效,否則的話勞動用工備案的作用與 簽訂勞動合同 的作用應該是相差無幾的。 4.換句話說,如果員工或者單位因爭議而勞動仲裁 立案 了,那么當庭提交的 證據 當中,想要證明勞動關系的最有利證據,或者說是證據里排在第一位的東西,依然是紙質的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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