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初次犯罪、臨時起意、積極退贓、認罪態度好的,法官可以考慮宣告緩刑。緩刑是法律規定的刑罰執行的一種方式,法律并沒有規定何種罪名應該判緩刑,哪種罪名不能判緩刑。是否判緩刑主要取決于被告人的社會危害程度、主觀惡性等因素。暫緩量刑的適用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所犯罪行屬非惡性犯罪,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過失犯罪的;②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現的;③從犯、協從犯,犯罪情節輕微的;④未成年人或者精神障礙的;⑤賠償被害者的損失或者被害人請求免予處分的;⑥屬初犯、偶犯,因判刑失業,家屬無人撫養,陷于失學,受餒狀態的;
(三)未受過刑罰處罰,未因同種行為受過勞動教養或者三次以上治安處罰的。
一、判緩刑前走哪些手續
判緩刑只是一種審判的結果,法院的審判程序與判實刑是一樣的,只要符合判緩刑條件就可以判緩刑。需要法院開庭審理、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參加法庭調查,審理完畢,法庭合議后決定判刑的結果。緩刑,全稱刑法的暫緩執行,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根據刑法的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二、檢察院不批捕的條件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為沒有逮捕必要:(1)屬于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2)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現的等;((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4)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5)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6)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7)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8)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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