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緩刑后行動自由受限,離開居住地需經審批,社區矯正期間有嚴格要求。判緩刑需遵守法律、報告活動情況、遵守會客規定,離開居住地需批準。刑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可宣告緩刑,但對社區無不良影響。
法律分析
雖然判緩刑了也屬于服刑人員,行動自由是受嚴格限制的,特殊情況須離開居住地的,七日內須經司法所審批,七日以上須報司法局審批(最長不能超過一個月)。同時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社區矯正機構還有“日聽音、周見面、旬匯報、月鑒定”的工作要求。如果是狹義上的出自己的家門而沒有離開住所地所在縣市,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判處緩刑即便是出門,需要遵守的規定也很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刑法》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拓展延伸
判緩刑后的人是否受限于出行?
判緩刑后的人在一定程度上受限于出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判緩刑的人需要遵守特定的行為規范和限制條件。通常情況下,他們需要定期報到、接受監督,并且可能會有特定的居住地要求。在這種情況下,他們需要經過相關部門的批準才能離開居住地,如外出務工、探親等。然而,這并不意味著他們完全不能出門。只要遵守規定,向相關部門報備并獲得批準,判緩刑的人是有機會出門的。這個限制是為了確保他們能夠履行法律義務,遵守規定,并逐步融入社會。
結語
判緩刑后,行動自由受限,但并非完全禁止出門。根據法律規定,判緩刑的人需要遵守特定的行為規范和限制條件。他們需要定期報到、接受監督,并可能有特定的居住地要求。在特殊情況下,離開居住地需要經過相關部門的批準。只要遵守規定,報備并獲得批準,判緩刑的人仍有機會出門。這一限制旨在確保他們履行法律義務、遵守規定,并逐步融入社會。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節 其他規定 第一百五十九條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不需要繼續羈押,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調查核實。認為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認為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說明理由。
公安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四節 拘 留 第一百二十九條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本條規定的“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范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五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四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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