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短信可否作為離婚證據?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5 18:28:53
手機短信可否作為離婚證據?
法律分析。手機短信可以作為證據。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證據作為已發生的案件事實的客觀遺留,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證據的客觀性要求手機短信必須真實的反映案件事實、手機短信的內容應當未曾受到過任何刪改;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或其他爭議事實具有一定的聯系。法律依據?!睹袷略V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導讀法律分析。手機短信可以作為證據。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證據作為已發生的案件事實的客觀遺留,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證據的客觀性要求手機短信必須真實的反映案件事實、手機短信的內容應當未曾受到過任何刪改;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或其他爭議事實具有一定的聯系。法律依據?!睹袷略V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法律分析:
手機短信可以作為證據。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證據作為已發生的案件事實的客觀遺留,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
證據的客觀性要求手機短信必須真實的反映案件事實、手機短信的內容應當未曾受到過任何刪改;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或其他爭議事實具有一定的聯系。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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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短信可否作為離婚證據?
法律分析。手機短信可以作為證據。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證據作為已發生的案件事實的客觀遺留,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證據的客觀性要求手機短信必須真實的反映案件事實、手機短信的內容應當未曾受到過任何刪改;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或其他爭議事實具有一定的聯系。法律依據?!睹袷略V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