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撤訴后,等于離婚案件的審理屬于未訴狀態。如果第二次起訴離婚,仍然視為第一次起訴離婚。如果法院并沒有判離,那么原告還要再進行第三次起訴;
(2)原告撤訴后,如果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必須要過六個月。(如有新情況、新理由可不受六個月限制,但實際中新情況、新理由的舉證非常困難)
(3)原告撤訴后,可能涉及對方過錯的證據被毀損或收集離婚的新證據更加困難;
(4)原告撤訴后,雙方達成的離婚協議可能顯失公平性;
(5)原告撤訴后,本次訴訟程序終結,如再次起訴,訴訟審理期限重新計算,無形增加離婚訴訟的時間成本。
原告的離婚撤訴申請,人民法院需要進行審查,但只要不存在侵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也不存在脅迫的情況下,一般都會準許。但一旦撤訴所帶來的法律后果我們可以看出是存在一定風險的,一方增加當事人再次離婚的時間成本,而且另一方面增加了再次起訴離婚的難度。除了原告與被告和好的情形外,離婚撤訴還是不要輕易決定。
一、起訴離婚如何撤銷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比照相關規定不予受理。
上述規定是基于維持家庭的穩定和培養夫妻感情而制定的,同時也是對那些視離婚為兒戲的人一種限制。但這個規定也不是對離婚撤訴后所有案件都是這樣處理,對離婚撤訴后發現有新情況、新理由的是不受時間限制的。這就需要當事人提供有力的證據,證實“新情況、新理由”,否則,法院在六個月內,是不會重新立案的。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