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9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后30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如裁決存在管轄權問題、法律錯誤、違反程序、偽造證據或對方隱瞞證據。法院經審查核實后,如存在上述情形,應裁定撤銷。被撤銷的仲裁裁決可在15日內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二)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拓展延伸
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后的撤銷程序和限制
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仲裁裁決一經生效,原則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也存在一定的撤銷程序和限制。若當事人對裁決結果不滿,可以在規定的時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仲裁裁決。然而,撤銷仲裁裁決需要具備一定的法定事由,如仲裁程序違法、裁決內容違反法律等。此外,根據法律規定,勞動仲裁裁決一經生效,對于不涉及財產性權益的事項,撤銷的可能性較小。因此,在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后,撤銷程序和限制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法律規定進行綜合考量。
結語
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仲裁裁決一經生效,原則上具有法律效力,但撤銷程序和限制存在。當事人對裁決不滿可向法院提起訴訟,但需滿足法定事由,如違法程序、違反法律等。對于非財產性權益事項,撤銷可能性較小。因此,撤銷程序需根據具體情況和法律規定綜合考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法生效時間】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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