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緩刑期間不可以離開居住地,有事應當請假。離開居住地的警告處分。警告三次仍不改正,撤銷緩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
第三十四條 社區矯正對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給予訓誡:
(一)不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未超過十日的;
(二)違反關于報告、會客、外出、遷居等規定,情節輕微的;
(三)不按規定參加教育學習等活動,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其他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情節輕微的。
第三十五條 社區矯正對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給予警告:
(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輕微的;
(二)不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十日的;
(三)違反關于報告、會客、外出、遷居等規定,情節較重的;
(四)保外就醫的社區矯正對象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提交病情復查情況,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受到社區矯正機構兩次訓誡,仍不改正的;
(六)其他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情節較重的。
第四十六條 社區矯正對象在緩刑考驗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執行地同級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撤銷緩刑建議:
(一)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區矯正機構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情形。
社區矯正機構一般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建議。如果原審人民法院與執行地同級社區矯正機構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可以向執行地人民法院提出建議,執行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裁定書同時抄送原審人民法院。
社區矯正機構撤銷緩刑建議書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副本同時抄送社區矯正執行地同級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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