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包括申請、受理、審批、發證等程序:
(一)申請
特種設備使用者填寫特種設備登記表、登記卡(從相關網站下載,一式二份),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附以下材料(各一份):
1.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證明復印件;
2.特種設備出廠、安裝資料、監督檢驗證書;
3.有關規章制度的目錄;
4.持證作業人員名錄;
5.安全技術規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同意受理的,在設備登記表上簽署意見并交申請單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受理登記書。
(三)審批、發證
登記機關經過審查,履行審批程序,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或者其他有關登記證件、牌照;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
具體的使用登記程序見相應設備的使用登記辦法、規則等安全技術規范。
法律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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