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4條規定,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
(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一、離婚撤訴訴訟費可以退嗎
離婚撤訴后訴訟費是不會退還的,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原告申請撤訴的,受理費用由原告承擔,是不會退還的。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第十五條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六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三十四條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行政案件的被告改變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二、起訴離婚后協議離婚可撤訴嗎
可以,對于離婚案件我國法律有這樣的規定,在法庭還未宣判前,原告可以口頭或者通過書面形式向法院提出撤訴請求。但要注意,如果撤訴以后沒有新情況或者新理由,六個月內原告不得再次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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