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的清算組成員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二、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的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三、清算組的成員如何產生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股東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根據中外合資企業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清算組(清算委員會)的成員一般應在董事中選任。董事不能或不適合擔任時,可以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律師擔任。
因此根據前述的規定,清算組成員中只可能是股東、董事或注冊會計師、律師。但在實務操作中,尤其是遇到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非自然人時,清算組的成員中出現了非前述的人員,如原公司的員工或其他自然人。
另外一種特殊情況是有限責任的股東為非自然人,實務中,有一種觀點認為,清算組成員應由自然人組成,非自然人的股東無法進行清算活動,不能作為清算組成員,因此應由非自然人委派自然人擔任清算組的成員。筆者認為:首先,此種觀點缺乏法律依據,因為公司法已明確規定了,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不管股東是自然人還是非自然人。其次,非自然人股東作為清算組的成員,在履行清算事務時,沒有法律和事實障礙。因為非自然人的股東,可以委派代表具體履行清算事務。正如非自然人的股東在參加股東會會議時,由非自然人的股東委派代表一樣。
再次,如果由股東之外的自然人而不是由非自然人的股東組成清算組,如果該自然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債權人只能向該自然人要求賠償,而躲在清算組背后的股東卻得到了非法利益,顯然不利于保護債權人得利益。因此筆者認為非自然人的股東也可以而且應該擔任清算組成員。
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
1、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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