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法院申請仲裁條款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相關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一、撤銷仲裁裁決是指什么活動
撤銷仲裁裁決是指有管轄權的法院根據一方的申請和具體原因裁定否決仲裁裁決效力的司法監督活動。法院撤銷仲裁后,當事人再次達成仲裁協議,可以再次申請仲裁。如果沒有,也可以起訴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或者不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或者起訴人民法院。
二、申請仲裁裁決不予執行被駁回該怎么處理
申請仲裁裁決不予執行被駁回,當事人可再次向作出仲裁裁決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仲裁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區別
(一)適用情形不同。如果當事人沒有另外約定,爭議金額超過人民幣50萬元的,適用普通程序;凡是爭議金額不超過人民幣50萬元的,或爭議金額超過人民幣50萬元并經一方當事人書面申請并征得另一方當事人的書面同意的,適用簡易程序。(二)仲裁庭的組成不同。根據《仲裁規則》的規定,仲裁庭分為獨任仲裁庭和合議仲裁庭兩種。獨任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員組成,合議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當事人可以約定仲裁庭的組成形式。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由一名仲裁員組成獨任仲裁庭予以審理。對于其他大部分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一般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合議庭審理。(三)答辯和反請求的期限不同。國內案件以及簡易程序案件的被申請人應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內向仲裁委員會秘書局(處)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明文件。涉外普通程序案件的被申請人應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內向仲裁委員會秘書局(處)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明文件。被申請人可以對答辯進行補充或修改。被申請人應當在仲裁庭規定的期限內提交答辯材料。仲裁庭認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此期限。仲裁庭有權決定是否接受逾期提交的答辯書。被申請人可以在仲裁程序中提出反請求。反請求最遲應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內(涉外普通程序案件)、20天內(國內案件、簡易程序案件)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庭認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此期限。(四)首次開庭通知的時間不同。仲裁案件第一次開庭審理的日期,由秘書局(處)于開庭前20天(涉外普通程序案件)或15天(國內案件、簡易程序案件)通知當事人。但第一次開庭以后的開庭審理日期以及延期后開庭審理日期的通知,不受20天或15天期限的限制。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請求延期開庭,但必須在開庭前10天(涉外普通程序案件)或7天(國內案件、簡易程序案件)以書面形式向秘書局(處)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五)作出裁決的期限不同。普通程序中作出裁決的期限為組庭之日起6個月內(涉外普通程序案件)或4個月內(國內案件)。簡易程序中,仲裁庭應在組庭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裁決。仲裁庭要求,并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裁決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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