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出軌是離婚的法定事由。只有“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種婚外情,才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以下情形屬于可以法定判離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6、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導致我國婚姻無效的原因包括:
1、重婚。我國從西周開始實行一夫一妻制度,任何人不能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否則構成重婚。重婚的,應當認定婚姻無效,對因重婚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構成犯罪的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有配偶的一方重婚當然構成重婚罪;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3、未到法定婚齡。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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