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贈扶養協議屬于合同嗎
遺贈扶養協議 是合同,但遺贈扶養協議應為財產合同而非身份合同。遺贈扶養協議屬于人身關系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適用繼承法。
二、遺贈扶養協議包含哪些內容
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與扶養人之間訂立的,確定遺贈與扶養 民事權利 義務關系的協議。這里的“扶養人”是指 法定繼承人 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體所有制組織。這種協議規定,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并于遺贈人死后取得其遺產。
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包括扶養和遺贈兩個方面:
1、扶養人的義務:
按照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對受扶養人負有扶養的義務。該義務自遺贈扶養協議生效時起即發生效力,且是繼續性的。
2、受扶養人的義務:
按照遺贈扶養協議,受扶養人負有將其財產遺贈給扶養人的義務。受扶養人對在遺贈扶養協議中指定遺贈給扶養人的財產,不得擅自處分。
三、遺贈扶養協議和遺贈的區別是什么
遺贈扶養協議相較于遺贈,雖同有遺贈兩個字,但法律意義卻完全不同。
首先,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相互協議的結果;而遺贈則只需遺贈人單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
其次,遺贈扶養協議在雙方簽訂好遺贈扶養協議時即可發生法律效力;而遺贈則需要待遺贈人去世后才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遺贈扶養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均負有法律義務,即扶養人有負責受扶養人生養死葬的義務,受扶養人有將自己的財產遺贈給扶養人的義務;而遺贈中,除非設定了受遺贈人的義務,否則受遺贈人不負義務。
第四,遺贈扶養協議約定的是一種對價的法律行為,扶養人有盡到對受扶養人生養死葬的義務,就無法得到受扶養人的財產;而遺贈即便設定了一定的義務,也不是對價義務,并且設定的義務不得超過以后可能獲得的財產利益。
基于遺贈扶養協議中所設定的財產需以付出對價義務為前提,相較于法定繼承、遺囑、遺贈的無償性而言,其效力的保障程度更高。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囑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這也表明,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及遺贈。綜上所述,遺贈扶養協議是合同,但遺贈扶養協議應為財產合同而非身份合同。遺贈扶養協議是債權債務關系而非身份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
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
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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