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房屋無合同房租應按照租賃雙方口頭約定的時間與方式收取??陬^約定不明確且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一、租貨合同中當事人的主要義務
(一)出租人的義務
1、將租賃物移交承租人使用、收益。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隨時解除合同。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維修義務。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二)承租人的義務
1、按約定使用租賃物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仍不能確定的,按租賃物的性質使用。未按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2、妥善保管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對租賃物不得擅自改變或轉租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支付租金承租人應當按約定期限支付租金。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仍不能確定的,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租賃期屆滿返還租賃物。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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