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伙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項如下:
(1)合伙人的主體資格必須合法。
(2)合伙合同的形式必須是書面形式。
(3)在合伙合同中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命名合伙企業。
(4)合伙合同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方可成立。
一、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勞務出資嗎
需要注意的是普通合伙人可以勞務作為出資,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這是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在出資方式上的唯一差別,不能通過合伙協議排以勞務作為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人除了可以用勞務出資,還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
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二、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的區別
1、對企業債務的責任承擔方面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梢钥闯?,普通合伙人對企業債務的承擔范圍要大于有限合伙人。
2、與本企業交易方面
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因此,在關聯交易方面,法律允許有限合伙人與本企業進行交易。
3、在競業禁止方面
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梢钥闯?,法律允許有限合伙人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4、在財產份額出質方面
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5、在財產份額轉讓方面
根據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梢钥闯?,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轉讓時,僅需要按照規定進行“通知”。
三、合伙人不能以什么出資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我國《合伙企業法》規定了,有限合伙人可以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但唯獨限制不允許有限合伙人以勞務的方式出資。因為有限合伙人本來就是以出資額度為限度承擔有限責任的,而勞務出資是無法具體估價的,所以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勞務方式進行出資。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合伙企業法》第四條,合伙協議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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