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經雙方協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2.在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可以在通知對方當事人之后,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如果對方提出異議,則需要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3.如果發生法定解除的事由時,可以在通知對方當事人之后,行使法定解除權解除合同。
一、法定解除權的行使程序
解除權的行使,具體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解除權的行使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只有出現了合同規定的條件和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一方才有權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二)解除合同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時生效。當事人在作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以后,不得隨意撤銷。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至于通知的形式,我國法律沒有特別的要求。
(三)解除權的行使必須及時。如果當事人約定了或者法律規定了解除權行使期限的,解除權必須在約定的或者法定的期限內行使。如果既沒有約定的期限也沒有法定的期限,不享有解除權的一方有權催告解除權人在合理期限內行使解除權,合理期限的經過將導致解除權消滅。當然,如果當事人對催告的合理期限有異議的,應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定。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了解除合同應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應依照其規定,否則不發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解除的條件和方式的什么
1、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
2、具備法定或約定的解除條件。只要具備以下條件,不必經過對方當事人同意,只要向對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
(1)當事人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
(2)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3)在履行期限屆滿前,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以其行為表示不履行主要義務;
(4)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5)乙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必然引起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為了防止一方當事人因不知道對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權而仍未履行的行為,從而遭受損害,當事人無論根據約定還是根據法定解除合同時,都應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方解除。對方當事人接到合同解除的通知后,認為解除條件不成就的而不同意解除的,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
三、合同解除效力是如何確定的呢?
法律對當事人行使解除權的期限也作了規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當事人一方認為合同解除條件成就時,合同并不當然解除,該當事人可以不與對方協商,通過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將解除合同的主張通知對方當事人,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時該合同解除。因此通知應作為解除合同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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