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遺贈扶養協議公證流程:(一)、申請公證。辦理遺贈扶養協議公正,當事人雙方應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遺贈人確有困難,公證人員可到其居住地辦理。(二)、提交材料。(三)、公證處受理。(四)、公證處審查。(五)、出具公證書。
法律依據:《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細則》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遺贈扶養協議公證,除按《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一千一百五十條規定的內容審查外,應著重審查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之間有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礎,一般居住在同一地;
(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協商一致,協議條款完備,權利義務明確、具體、可行;
(三)遺贈的財產屬遺贈人所有,產權明確無爭議;財產為特定的、不易滅失;
(四)遺贈人的債權債務有明確的處理意見;
(五)遺贈人有配偶并同居的,應以夫妻共同為一方簽訂協議;
(六)扶養人有配偶的,必須征得配偶的同意;
(七)擔保人同意擔保的意思表示及擔保財產;
(八)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查明的其他情況。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遺贈扶養協議,公證處應出具公證書:
(一)遺贈人和扶養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自愿;
(三)協議內容真實、合法,條款完備,協議內容明確、具體、可行,文字表述準確;
(四)辦證程序符合規定。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拒絕公證,并在辦證期限內將拒絕的理由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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