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仲裁提供的材料需要公司提供怎么辦
需要看具體的案情。在勞動爭議發生后用人單位往往拒不提供由其管理的對勞動者有利的關鍵證據,導致勞動者舉證不能,無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因此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二、用人單位申請勞動仲裁提交什么材料?
按實際情況,用人單位申請勞動仲裁的,需要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用人單位申請仲裁需提供以下材料:
1、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2、單位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加蓋公章);
3、法定代表人證明;
4、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5、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注明委托權限,同時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6、提交《證據資料單》一式兩份。
7、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三、勞動仲裁當事人不出庭怎么處理?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四、哪些情況勞動仲裁要回避?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請: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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