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合伙期限到期之后,有兩種處理方式:一種是合伙企業解散,另一種是繼續經營。
如果合伙人不要繼續經營,須解散該合伙企業,若涉及繼續經營,則合伙人重新簽訂合伙協議,并進行備案。
合伙企業解散的,要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過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從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半個月內指定一個或者多個合伙人,或者委托他人擔任清算人。合伙企業的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員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的稅款、還清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規定進行分配。清算結束后,清算人要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半個月內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八十五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