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汽車融資租賃又經常被稱為“以租代購”,當前行業內主要存在直租、售后回租兩種模式,前一種所有權完全歸租賃公司所有,后一種消費者可以在一定時間后選擇不租、租或者買下來。在西方,消費者往往看重汽車的使用權,因此租賃的概念和方式非常之豐富,而國人的傳統觀念中,產權則是至高無上的第一權利,因此往往更傾向于汽車的擁有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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