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限合伙企業中,普通合伙人掌握著有限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決策的各種權利,而有限合伙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橋孫有限合伙企業,而僅僅享有法定的權利和以協議的形式取得部分權利。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限合伙人享有的主要權利包括:(一)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六)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余仔;(七)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八)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九)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十)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豎消汪其中,第八至第十項需滿足合伙協議不存在相反約定才可實施。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七十條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條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條 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條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