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的各項規定。被扶養人對協議中指明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處分。如果遺贈的財產因此而滅失,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并要求補償已經支出的扶養費用。扶養人必須認真履行撫養義務。如果扶養人不盡扶養義務,或者以非法手段謀取被扶養人的財產,經被扶養人的親屬或有關單位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剝奪扶養人的受遺贈權。
在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扶養主體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體組織;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實,協議條款要完備,內容應明確具體寫出遺贈扶養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
3、遺贈內容應寫明遺贈財產的名稱、數量、處所,并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
一、遺贈與遺囑的效力有區別嗎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撫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后,如果遺贈撫養協議與遺囑沒有抵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抵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即遺贈扶養協議是相互附有條件的有償協議,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并于遺贈人死后取得相應遺產,其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遺贈扶養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的各項規定。如果扶養人不履行扶養義務,經被扶養人的親屬或有關單位請求,人民法院可剝奪扶養人的受遺贈權。如果遺贈的財產發生滅失,扶養人有權解除遺贈扶養協議,并要求受扶養人補償已經支出的扶養費用。對同一份遺囑來說,遺囑繼承和遺贈不會發生矛盾。立遺囑人要么在遺囑中確定遺囑繼承,要么在遺囑中確定遺贈。如果在遺囑中,既確定遺囑繼承,又確定遺贈,則立遺囑人會對自己的數項財產進行分配,作不同安排。當然,立遺囑人也可能對同一財產作安排,讓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共有。遺囑繼承和遺贈因為都反映遺囑人單方的意思,因此不存在誰優于誰的問題。
二、協議效力是什么
1、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實施)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痹谪敭a繼承中如果各種繼承方式并存,應首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其次是遺囑和遺贈,最后才是法定繼承。
2、遺贈扶養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的各項規定。
被扶養人對協議中指明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處分。如果遺贈的財產因此而滅失,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并要求補償已經支出的扶養費用。扶養人必須認真履行撫養義務。如果扶養人不盡扶養義務,或者以非法手段謀取被扶養人的財產,經被扶養人的親屬或有關單位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剝奪扶養人的受遺贈權。如果扶養人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致使被扶養人經常處于生活困難、缺乏照料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對遺贈財產的數額給予限制。
3、遺贈扶養協議的執行期限一般較長。
在此期間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協議解除時,便發生兩種法律后果:一是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導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受遺贈的權利。其已支付的扶養費用,一般也不予補償。二是受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致使協議解除的,則應適當償還扶養人已支付的扶養費用。
4、遺贈扶養協議簽訂后,遺贈人與其子女、扶養人與其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不因此而解除。
遺贈人的子女對遺贈人的贍養扶助義務,不因遺贈扶養協議而免除。同時,遺贈人的子女對其遺贈以外的財產也仍享有繼承權。扶養人在與遺贈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由于不發生收養的法律效力,因而對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享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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