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后雙方補簽的協議有效么對于雙方離婚之后簽訂的協議,其實是改變了離婚協議的內容。離婚協議已經生效,雙方應當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互相履行權利義務。但是,實際生活中也會出現雙方想改變協議內容的情況。這種情況下雙方可以協商一致,簽署協議,改變原來離婚協議的內容。但是,這種改變是有一定條件的:
1、符合法律的規定;
2、有關解除夫妻關系的內容不能改變;
3、必須雙方協商一致。
二、離婚和好協議有什么效力和好一詞,根據詞典的釋義,為恢復和睦的感情。從這一含義理解,和好協議的內容應限定在夫妻雙方就修復夫妻感情而達成的協議。從民事訴訟訴的分類分析,離婚之訴屬變更之訴,只有在離婚時才涉及財產的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故調解和好系維持雙方業已存在的夫妻關系。和好協議在訴訟程序的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從上述法條及有關法條規定,和好協議的效力有以下方面:
1、維持婚姻效力。離婚訴訟系變更之訴,雙方在訴訟中達成和好協議并經法院認可,即產生維持雙主業已存在的夫妻關系的效力。故和好協議的效力相當于原告撤回起訴。
2、終結訴訟的效力。雙方當事人經調解過成和好協議后,即具有終結訴訟的效力。受理人法院可以調解和好作為結案方式結案。
3、對當事人訴權的限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原告在調解和好的案件,原告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這一法條的規定,系對原告在達成和好協議后的一定期間內訴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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