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護社會的治安與穩定,我國對于危害社會安全的行為予以嚴厲打擊。與此同時,為了配合對于各類犯罪案件的審理,對于案件性質以及犯罪形態等方面也做出了規定。那么搶劫罪的犯罪形態有哪些?關于該問題本文中做出了詳盡的分析說明。
搶劫罪的犯罪形態有哪些?
1、犯罪預備:
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行犯罪的情形。特征:
(1)主觀上為了犯罪;
(2)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
(3)事實上未能著手實行犯罪;
(4)未能著手實行犯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犯罪未遂: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特征:
(1)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犯罪中止: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特征:
(1)中止的及時性。這是指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犯罪中止可以發生在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的過程中,犯罪一旦既遂,便沒有中止可言。
(2)中止的自動性。這是指犯罪分子在自己認為有可能將犯罪進行到底的情況下,出于本人意愿而自動地放棄了犯罪,
(3)中止的有效性。這是指在犯罪完成以前自動放棄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4)中止的客觀性。中止不只是一種內心狀態的轉變,還要求客觀上有中止行為。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從形態看故意犯罪中的對象問題什么是犯罪、故意犯罪、過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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